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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請人
吳豐益
相對人
吳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卷宗審核,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中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業已於上開判決記載於主文內,勿庸另為裁定程序即可對相對人請求或強制執行,不予列入,應予駁回。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
├───┼────────┼───────┤
│裁判費│    5,62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                │ 由相對人負擔 │
├───┼────────┼───────┤
│證人旅│      5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費    │                │ 由相對人負擔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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