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 聲請人
- 吳豐益
- 相對人
- 吳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卷宗審核,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中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業已於上開判決記載於主文內,勿庸另為裁定程序即可對相對人請求或強制執行,不予列入,應予駁回。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 ├───┼────────┼───────┤ │裁判費│ 5,62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 │ 由相對人負擔 │ ├───┼────────┼───────┤ │證人旅│ 5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費 │ │ 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