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允友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中仁
- 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狀況說明表,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387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8號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狀況說明表,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387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