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玉霞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裁定參照)。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陳玉霞之債權人,被告陳玉霞與其餘被告三人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及其上2320建號(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6 樓之建物,所設定新台幣(下同)共350萬元之抵押權,因無債權存在,故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因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2,665,874元【106年度司執字第 70351號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是本件不動產價額低於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動產價額2,665,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7,43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正,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