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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原告
乙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靚外科診所即鍾侑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221,468 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生有限公司100,205 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 者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亦非孳息、損害賠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2,321,673 元【計算式:2,221,468 +100,205 =2,321,67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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