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葉惠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許宗評
相對人
許振順

特別代理人 許哲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許哲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分割遺產家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許振順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現由鈞院以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審理中,惟相對人業因車禍致顱內出血,已呈植物人狀態,顯然無訴訟能力,為免該分割遺產訴訟因此久延致聲請人受損害,爰聲請鈞院選任相對人之堂弟許哲瑜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該分割遺產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對於相對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審理中,而相對人業因車禍致顱內出血,已呈植物人狀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又相對人現於永達醫療社團法人永達醫院住院療養,經本院向永達醫院函詢相對人之病況,該院以108年11月5日社永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復有關本院呼吸照護病房之病患許振順先生…目前病情為:呼吸衰竭插氣管內管合併呼吸器使用維生,腦內出血術後,高血壓,目前昏迷指數:8分,意識不清醒無辨別事理之能力。因上述疾病,使用呼吸器維生迄今仍無法脫離呼吸器,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及需技術性醫療專人專職照護,現仍住院治療中。」等語,是相對人業已喪失訴訟能力,足堪認定,惟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相對人有訴訟之必要,其既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自有必要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分割遺產訴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再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許哲瑜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核許哲瑜為相對人之堂弟,誼屬至親,於該分割遺產訴訟事件,許哲瑜並非利害關係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人之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許哲瑜亦同意於分割遺產訴訟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2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憑,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進行分割遺產訴訟時,由許哲瑜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是本院爰依法選任許哲瑜於本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分割遺產家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許振順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