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華嵩
- 上訴人
- 乙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純
- 被上訴人
- 鍾侑谷即常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6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6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