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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佶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告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9號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2年7月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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