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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24號

聲請人
鄭○琪
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曾○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人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通過審查認符合標準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曾○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曾○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2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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