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
- 抗告人
- 上野水太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遠
- 相對人
- 吳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9日發函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繳納新台幣1000元,並已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