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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刑事部分判決被告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本件民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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