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刑事部分判決被告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本件民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