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4號

請求交付合夥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好丰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孝可
訴訟代理人
殷家康
被告
東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合夥收支帳冊等財務報表予原告查閱,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前開帳冊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司法院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令參照),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付合夥帳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