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雅惠

抗告人
上野水太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遠
相對人
吳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9日發函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繳納新台幣1000元,並已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