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葉世宏
葉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玟璟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均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係各自以物上請求權為基礎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起訴狀所載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暫定訴訟標的價額(請求拆除建物部分不予合併計算),限原告葉世宏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45,847元(起訴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71.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4,523,424元)、限原告葉吉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473元(起訴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35.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2,261,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