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 原告
- 樂活海洋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佑霖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律師
- 被告
-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沁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