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謝孟紜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告
謝李拍瑤
被告
謝櫻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李拍瑤
被告
謝佳伶
被告
謝佳芬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謝欲輝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由兩造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謝李拍瑤、謝櫻密各負擔新臺幣2,560元,由被告謝佳伶、謝佳芬各負擔新臺幣1,2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謝李拍瑤、謝櫻密、謝佳伶、謝佳芬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之父親即被繼承人謝欲輝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死亡,留有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其配偶、女兒及孫女,均為其繼承人。原告謝孟紜及被告謝李拍瑤、謝櫻密之應繼分各為4分之1,被告謝佳伶、謝佳芬之應繼分各為8分之1,此有被繼承人謝欲輝之除戶謄本(原證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證二)、附表所示土地之謄本(原證三)可稽。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遺產,即屬有理。審酌系爭遺產之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認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為適當。

三、被告謝李拍瑤、謝櫻密、謝佳伶、謝佳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欲輝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之財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惟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而被告謝李拍瑤、謝櫻密、謝佳伶、謝佳芬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本院斟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

五、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欲輝所遺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力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 958 1分之1 由被告謝佳伶、謝佳芬依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 1,847 1分之1 由被告謝佳伶、謝佳芬依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 1,099 1分之1 由被告謝李拍瑤分得。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 206 1分之1 由被告謝李拍瑤分得。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 4,232 1分之1 由原告謝孟紜、被告謝櫻密依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