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 原告
- 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樹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