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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一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合
原告
江燕玉
原告
江廣富
原告
江龍珠
原告
江燕珠
原告
江燕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被告
東南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基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毅堅
被告
林宗毅
被告
林碩彥
被告
林碩傑
兼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新市服務所(下稱自來水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下稱臺電公司)函復本院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業與鄰地合併分割,並已分出同段350之20、350之29地號土地,且同段350之20、350之29地號土地上已蓋有新建物,則自來水公司、臺電公司函復本院之內容,是否仍然適用於目前之情形,即待確認,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9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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