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原告
- 冉兆瑩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 律師
- 被告
-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倫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