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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冉兆瑩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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