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