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 原告
- 華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劉玉對
- 被告
- 永大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8,699元,是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8,699元,是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