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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128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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