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 原告
-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