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1號
- 原告
- 許良貴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鼎峯
- 被告
-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061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040等2筆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定,1061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元、1040等2筆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5仟元,租賃期間均為22年,租金總額即為638萬元【計算式:每半年租金×2×租賃期間,(70,000+75,000)×2×22=6,380,000】,又系爭土地價額為1,188萬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1,000×(5,548+6,335)=11,883,000】,顯較租金總額為高,則此部分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638萬元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