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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瑩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0,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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