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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代理人
張淑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刊登於網站,茲因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442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該公示催告
    公告已於112年1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嘉績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年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2月31日 1,166,760元 EW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