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台灣運籌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承本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3樓之1)
- 被上訴人
- 吳忠強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