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綺
- 被告
-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達爾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灣情好滋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吳俊賢即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 被告
- 吳宜宣
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