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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巨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鍈
被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被告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祖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8,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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