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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請求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禹萳 律師
被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酌減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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