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黃中一
李純青
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振樑等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迄未
繳納裁判費。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外,聲請假扣押
徵收裁判費應以事件個數為計算基準,而非以書狀個數為計算基
準。聲請人雖以同一書狀提起聲請,惟其本質仍為二個聲請假扣
押事件,自應分別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1,000元(合
計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