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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谷鴻

聲請人
黃中一

李純青

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振樑等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迄未

繳納裁判費。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外,聲請假扣押

徵收裁判費應以事件個數為計算基準,而非以書狀個數為計算基

準。聲請人雖以同一書狀提起聲請,惟其本質仍為二個聲請假扣

押事件,自應分別徵收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1,000元(合

計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