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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 原告
    宇盛水電工程行即林慶儒
  • 被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宇盛水電工程行即林慶儒 被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4,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842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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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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