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 原告
-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右辰律師
- 被告
- 張朝凱
陳敬宜
邱雅清
黃廷奕
林佳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約定之交易價值(參附表)核定,故為新臺幣(下同)28,6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2,97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引用之不動產清單註明為「附表二」,惟檢附之附表「2」為催告紀錄,因本件為線上起訴,為恐書狀、證據於上傳或本院印出時有所脫漏,請原告自行查明是否有誤,並予以更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房地總價(新臺幣) 1 張朝凱 5,750,000元 2 陳敬宜 6,330,000元 3 邱雅清 5,820,000元 4 黃廷奕 5,500,000元 5 林佳蓁 5,290,000元 共計 28,6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