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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告
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