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9號
- 原告
- 黃明富
- 被告
- 李順發
李順得
李秀枝
王李秀鳳
李姿雯
李秋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5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49號
李順得
李秀枝
王李秀鳳
李姿雯
李秋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5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