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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金芳

聲請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45121-8 1 17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