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右辰律師
被告
張朝凱

陳敬宜

邱雅清

黃廷奕

林佳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約定之交易價值(參附表)核定,故為新臺幣(下同)28,6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2,97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引用之不動產清單註明為「附表二」,惟檢附之附表「2」為催告紀錄,因本件為線上起訴,為恐書狀、證據於上傳或本院印出時有所脫漏,請原告自行查明是否有誤,並予以更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房地總價(新臺幣) 1 張朝凱 5,750,000元 2 陳敬宜 6,330,000元 3 邱雅清 5,820,000元 4 黃廷奕 5,500,000元 5 林佳蓁 5,290,000元  共計 28,69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4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