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6號
- 原告
- 孫燕煌
- 被告
- 孫瑜萱
孫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48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6號
孫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48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