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 原告
-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永源
- 訴訟代理人
- 鄭淵基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