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胡永源、陳進發
- 原告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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