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5號
- 原告
- 精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炯棻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 被告
- International Energy Products Ltd.
- 法定代理人
- Emma Beresford(原名:Emma Parkins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85,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33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日具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臺灣銀行114年9月1日牌告匯率,該行賣出之現金匯率為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30.885元計算,原告本件請求之美金100萬元,於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30,885,000元(計算式:美金100萬元×匯率30.885元=新臺幣30,88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