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許日清
- 訴訟代理人
- 莊力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原龍律師
- 被告
- 簡瓊花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蔡孟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92號)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全文公開張貼於如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臉書網頁,連續10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十分之分一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其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又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則關於因犯罪所受損害之金額若干,自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金額為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之金額或範圍,超過該刑事判決所認定金額或範圍之部分,即難謂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及訴外人謝秀香於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0,000元之本息;訴外人謝秀香就其中350,000元之本息部分,應與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及訴外人謝秀香應分別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發文內容刪除。(三)被告及訴外人謝秀香應分別將本判決書全部公開張貼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臉書網頁,連續10日(卷一第3頁)。惟謝秀香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有本院113年9月25日112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在卷可稽(卷一第369-371頁),是本院民事庭審理範圍僅為被告部分,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即114年8月21日,具狀變更聲明如後述(卷二第211-212頁),經核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因臆測其前媳婦即訴外人林宥阡(下稱林宥阡)受原告誘拐而離家未歸,竟意圖散布於眾、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接續於110年3月間起至111年9月間止,在其居所(地址詳卷二第17頁),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如附表一所示臉書網頁,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字訊息,其所發表之文章可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3,950,000元及自起訴狀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全文公開張貼於如附表二所示臉書網頁,連續10日。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伊雖有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惟因斯時林宥阡已失蹤一年多,毫無音訊,為尋找林宥阡,始發文陳述事件經過。而被告分別張貼於臉書社團「關西人」、「我是萬華人」、「後備憲兵黨」及原告所經營商店之臉書專頁「永進國軍文具商店」等處之尋人文章,原告於前開文章張貼後約1小時,即已知悉該文章之存在,況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於「永進國軍文具商店」後,原告即就該貼文亦留言回覆之,足見原告就被告張貼之文章及留言,均於被告張貼後不久即已知悉,而被告最早之貼文係於110年3月某日所張貼,惟原告遲至112年6月5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就被告於110年6月5日前之行為,已罹於2年時效,原告自不得請求。又被告為相關貼文時,已先調閱林宥阡手機定位,查得碁最後發送位置與原告所開設軍用品店不遠,業已為相當之查證,有重大理由懷疑原告主導林宥阡離家,故不具不法性。再認原告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且原告請求被告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全文公開張貼於如附表二所示臉書網頁,連續10日,顯非回復名譽所必要之適當方法,並有侵害被告不表意自由之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二)被告為相關之貼文時,是否已經為相當之查證,故不具不法性?
(三)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是否過高?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8號裁判要旨參照)。
2、經查,被告自110年3月某日起至111年9月26日陸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網頁張分別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各行為間距相當期間,且各貼文所侵害原告之內容相異,對原告名譽所造成之損害亦非相同,是被告所為之前揭行為乃不同之侵權行為,並足以對原告造成不同之侵害結果,故依上開說明,各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應分別起算。而原告遲至112年6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行使請求權,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參(卷一第3頁),故原告侵權行為時效,凡舉在110年6月5日以前,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而原告就110年6月5日以前之侵權行為有何中斷時效事由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故被告於110年6月5日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1之貼文,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此應堪認定。
(二)被告為相關之貼文時,是否已經為相當之查證,故不具不法性?
1、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2、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部分,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部分,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且關於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按「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3、本件被告固辯稱其係因於調閱林宥阡手機定位後,查得最後簡訊發送位置與原告所開設之軍用品店不遠,推測林宥阡離家尋找原告,始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原告業已為相當之查證等語。惟查,林宥阡係於109年3月5日留下遺書,自行離家出走,並於遺書中陳稱:「…我控制不了情緒,我不想傷害任何人。我走了,不回來了,你們就等著警察通知吧。記得把我簡單海葬便可。我不願進鄧家公祖牌,不然便鬼也不會讓你們好過。」等語(見偵一卷第19頁),依上足見林宥阡係因不滿配偶即被告之子鄧龍翔(下稱鄧龍翔)或其家人,始離家欲自行尋短;鄧龍翔於同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業據鄧龍翔證稱在卷(刑事一審卷第298-299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110年3月26日調查報告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09年3月5日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附卷可查(偵一卷第2-4頁);又鄧龍翔亦證稱:109年3月5日發現林宥阡離家後,當晚即撥打電話詢問原告,是否知悉林宥阡之下落,原告即答辯不知情等語(刑事一審卷第300頁);且鄧龍翔曾與母親即被告於109年6月20日、同年7月7日就林宥阡離家乙事,與原告對談;嗣鄧龍翔於110年3月15日向警方提供有關林宥阡失蹤案之失蹤研判說明時,警方詢問鄧龍翔既然認為林宥阡之失蹤與原告有關,是否對原告提出告訴時,由鄧龍翔陳稱:暫時不提出告訴等語(偵一卷第15-17頁),由此可知,林宥阡雖於109年3月3日離家出走,惟身為配偶之證人鄧龍翔迄至110年3月15日止,尚無法確認林宥阡離家一事,與原告有關,因此才暫不願對原告提出告訴。本院審酌上情,認身為婆婆之被告豈有證據資料可資證明原告與林宥阡有關,是顯難認被告確已就其貼文內容為查證。
4、況林宥阡於109年3月3日離家後,躲藏1年後,於110年7月28日出面應訊時,即以配偶即證人鄧龍翔對之有精神上虐待為由,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業據林宥阡陳稱在卷(偵二卷第301-304頁;刑事一審卷第294頁),而證人鄧龍翔知悉上情後,旋即於當日轉告被告,亦據鄧龍翔證稱在卷(刑事一審卷第301-302頁),且為被告亦稱知悉林宥阡已於110年7月28日出庭應訊(偵五卷第64頁),足見被告於110年7月28日已知悉林宥阡離家原因係出於不滿家庭生活所致,與原告無關,然被告仍繼續為附表一所示編號43至57,亦難證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屬無據。
5、又本院綜觀附表一所示貼文內容,提及原告誘拐人妻、原告為色鬼,與林宥阡在幹什麼壞事等語,影射原告與已為人妻、人母之林宥阡間有超越友誼、不可告人之親密男女關係,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並參以被告係將系爭貼文,張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網頁,已足以使進入該網頁閱覽之不特定大眾或特定多數人知悉,造成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使原告人格遭受侮辱,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並承受相當精神上之痛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自於法有據。
(三)又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另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為高中肄業,離婚,2名成年子女,未同住;被告則係現為全職家管,照顧4名孫子女,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T-Road財產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卷二第59-80、256頁)。另參酌本件侵害情節及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300,000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顯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其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是法院本應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而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貼系爭貼文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系爭貼文均係發布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網頁,若使被告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臉書網頁刊登本件刑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不至於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且因閱讀使用群體相同,可藉此使被告之社群平台好友容易獲知判決書之內容,以此達到澄清之效果,復審酌如由被告在附表二所示之臉書網頁刊登判決書全文,更能使閱讀者了解法院判斷之具體內容,可達到加害人與被害人權益衡平之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又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臉書網頁「在地關西人」(前身為「關西大小事」)之貼文,均已罹於時效,已如前述,故原告請求被告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全文公開張貼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2、4、5之臉書網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之本息,並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書全文公開張貼於如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臉書網頁,連續1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主文第2項部分,該部分性質上不宜假執行,而其餘原告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故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發表時間 臉書網頁 內容 1 110年3月某日 我是萬華人 …現在的婆婆都被媳婦欺負,我的媳婦很乖,她真的被騙,乾哥把她當死人再用 2 110年3月某日 我是萬華人 有報失蹤人口 賣軍用品的男子,不高,瘦。如果能鎖定到這個老闆,可以跟蹤的到。 3 110年3月某日 我是萬華人 …她們一家幸福快樂,不知乾哥拿甚麼藥給她吃 4 110年3月某日 關西人 …她是失蹤人口,請警察主持公道,通知我也可以,0000000000。我們怕被他下藥控制。 她是很棒的媽媽,老婆,媳婦,騙她的人很惡劣,四個孩子的媽媽,居然吞的下。 5 110年3月5日 我是萬華人 親愛的萬華人,請協助四個小孩尋找媽媽 媽媽被誘騙離家失蹤一年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6 110年3月5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人,請協助四個小孩找媽媽 媽媽被設籍於關西鎮青山街的乾哥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7 110年3月5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朋友們大家安好! 請幫忙找四個孩子的媽媽 林宥阡,她是善良勤勞,貼心的女人,他在109年3月5日,被住○○○鎮○○街00巷0號的許日X騙出去,音訊全無,他在北市○○街00號開軍用品店,他長期用不明藥物給林宥阡吃,是她離開後,小孩說的,我們才驚覺是太嚴重。 請在關西的好朋友,如果有發現林宥阡,請你們報警,或打電話給我,0000-000-000 感激不盡! 8 110年3月6日 關西大小事 親愛的關西人,林宥阡多次被乾哥載到關西鎮青山街打掃打工, 請在關西的好朋友, 如果你們看到,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我們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9 110年3月6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親愛的宥阡,乾哥不是親人,鍾佳利恢復良好,他只想利用你的善良與勤勞… 看到的親朋好友請轉傳,讓更多人看見,謝謝大家。孩子們需要母親回家」 懇請各界善心人士,共同協尋失蹤婦女:林宥阡…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10 110年3月9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親愛的好友們 請用力轉發幫四個孩子找媽媽 感恩,感謝。孩子們需要母親回家」懇請各界善心人士,共同協尋失蹤婦女:林宥阡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11 110年3月18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人 騙走林宥阡的男子 在北市廣州街賣軍用品 在關西鎮青山街有間透天厝,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旁邊的妹妹,就是林小姐 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家人 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12 110年3月18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人 騙走林宥阡的男子 在北市廣州街賣軍用品 在關西鎮青山街有間透天厝,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旁邊的妹妹,就是林小姐 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家人 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13 110年3月27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請問好朋友們 這個人跟林宥阡是甚麼關係?你們可以問問他。「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藉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炸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14 110年3月28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許日X只對妳好,他在利用妳… 妳要想辦法脫身,出來找警察幫忙,他一定拿甚麼藥給妳吃,妳才會迷迷糊糊。 15 110年3月29日 後備憲兵黨 各位後憲先進大家好! 我是後憲的家屬, 請大家幫忙協尋媳婦林宥阡,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16 110年3月30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許差勁打從108年1月16日,帶嘉麗來大溪的家,就開始在設計你,成為她手術之後的替代品,妳只是許的利用工具,妳要想辦法離開他,他讓妳下半輩子無法見光過日子,甚麼身分都不敢用,妳會永遠兩手空空,一無所有。…我不會上了許差勁的當,我們知道一切都是他的鬼計,我們不怪妳,妳要重見天日。他在警察面前把妳講的很不堪。感天大帝給我感應,是他在害你。他假裝喜歡孩子,等你真的想帶兩個女生出去,他害怕兩個女生壞了他的好事,急著把你硬拉出去,形同被他軟禁,你再也不敢露面。…你要趕快跟親朋好友聯絡,不要再被那個真正的鬼利用與糟蹋,他不配。他做這種見不得人的勾當,天理難容。要他公開的講出你是他的誰?他都不敢講。你要活回自己,唯一的辦法,就是重見天日。 17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這個人把四個孩子的媽媽騙出去一年多了,就在他身邊,如果妳有看到,請妳報警,心狠手辣到如此地步,四個孩子找不到媽媽,同居人開腦,林宥阡是他的替代品。林宥阡善良又勤勞,被惡人利用。 18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這個人正在做心狠手辣的事,請你告訴他,趕快停止,四個孩子的媽,他敢吞,夠狠吧! 19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本來還活著,現在如果死了,就是這個人殺死的。 他怕東窗事發,滅口。 20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你不是要查清楚,你最好跟心狠手辣的人再問清楚,告訴他的朋友,他今天又封鎖我,我在他的個人臉書留言,他立馬封鎖又刪文,他作賊心虛,怕他的朋友看到,我已經傳給他幾個朋,他們在偷偷監視他,看他躲到何時,繼續囂張吧。 21 110年4月5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許差勁一直再利用你,他是心狠手辣的人,你要小心,你有想到你會被他滅口嗎?他口口聲聲在永進國軍文具商店的群組,說要滅口,他把你騙出去那天,就把你當死人,你一定要脫離他的掌控。…他做公益是想要賺錢,你不要以為做好事,他敢你諞出去,是多麼心狠手辣,你千萬要小心。…我接下來會繼續找他身邊的朋友,讓他無處躲。 22 110年4月9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請問好朋友們 這個男子跟林宥阡甚麼關係?裝神弄鬼,死要見屍,他把林宥阡騙出去,你們可以上去看看此人多心狠手辣,害四個小孩沒媽媽。「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藉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23 110年4月15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A01這幾天,應該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妳,我一直在網路跟他對話,他很心虛,一直說我們在找替死鬼,妳才是嘉莉的替死鬼,他在不敢把嘉莉踢掉,因為他的朋友們都認識他。因為他不敢讓妳曝光。他做公益是想賺錢,妳不要以為做好事,他敢把妳騙出去,是多麼心狠手辣,妳千萬要小心。…他快走頭無路了,我接下來匯繼續找他身邊的朋友,讓他無處躲。 24 110年4月23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妳要過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被A01洗腦了,妳趕快清醒。…我已經在他的朋友們一一告訴他們,他把妳騙出去,他如果怕東窗事發,會對妳不利,他現在怕得像烏龜,他只是想賺錢,滿口謊言。…跟著許XX絕對會要妳的命。 25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許永進,你刪掉你好多文,你就是心虛,林宥阡就是在你以為精心設計下,被你誘拐離家,讓她見不得光的過日子,百密總有一疏,你的朋友們,現在都在監視你,你好好處理林宥阡,讓她平安出來,我的奈性有限,今年開始對你採取行動,已經一年了,夠寬容了。 你如果認為我所言不實,你盡管提告,我等你,你不用忍耐。 介入他人家庭還大言不慚,可惡至極。 讓四個小孩沒了母親,天理難容。社會大眾都看著你,看你如何善了。 26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請楊先生,告訴許永進的朋友們,他在做傷天害理的事,四個孩子的媽,他都敢吞,請他的朋友們主持公道,謝謝你。感激不盡 27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你盡量查,把四個小孩的媽騙出去,讓她成為死人,隨便她使喚,你認為他是什麼人 28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生,死都是你在見,你讓她活著人不如鬼,你才是講鬼話的人,介入別人的家庭,還敢在網路上大言不慚。感天大帝等著你的懺悔。 29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A01,破壞他人家庭者,無須假仁假意。 趕快讓林宥阡出來面對四個小孩才是王道。 不用再裝神弄鬼,你憑甚麼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30 110年5月某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就是永進國軍文具商店的A01,臉書許永進,把宥阡騙出去的。 31 110年5月某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A01他是渣男,他對妳做了不堪的,我都知道… 32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A01 是你逼我們不得不去0摸清你的底,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A01你這個人對我們的家庭來講也只是個外人,我與你並不熟識。 你借著我媳婦是舊識,強行介入這個家庭,我兒子因公務繁忙疏於家庭照料,這是他的不對,但他與我媳婦原本是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你卻為了私慾借機擴大他的家庭紛爭,離開這個家,頻頻趁兒子上班,孩子上學之時帶宥阡外出,極盡你滿口謊言拐騙之能事,開始對宥阡洗腦,你還詐稱有本事幫兒子升官調動,以炫耀你的人際關係,我們也只是當笑話聽聽而宥阡確深信不移的隨你擺弄,想不到你變本加厲,利用宥阡的單純與善良,見縫插針製造她們夫妻的對立。 以你六十歲之年,竟如此不懂人情事理,在過年期間要求宥阡不要與兒子回台南老家,趁你同居人回雲林之時去與你團聚,如此噁心之是你都做的出來。 此時我們感覺事態嚴重了要求宥阡不要再與你往來,沒想到過完年更卑劣的拐騙宥阡拋家棄子不顧四個小孩死活,詐死離家。你如此行為能見容於世嗎? 還敢於網路上大言不慚,讓宥阡出來面對她自己的小孩吧! 你若疼惜宥阡,要讓她下半輩子見得了光過活才是正道。 33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A01你醜化我是想合理化你煽動拐騙宥阡拋家棄子不顧小孩生死的行為,世男人你就帶著宥阡出來面對小孩,不要讓宥阡過著不見天日的生活。 你不是認識很多高官,你很神勇,又有錢,甚麼壞事都可以幹,全臺灣都任你玩弄,想拔官就拔官 你拔了幾個官? 34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A01,破壞他人家庭者,無需假仁假意。 趕快讓宥阡出來面對四個小孩才是王道。 不用再裝神弄鬼,你憑甚麼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35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你不是一直煽動宥阡要離婚嗎?帶她出來談,你這種黑心滿口謊言,只剩一張嘴拐騙女人還會相信天地間有鬼神?必招報應。宥阡才是佳利的替死鬼 36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許永進,你想吞四個小孩的媽,你會招天譴,你現在吞不下,又吐不出來了! 37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誰善誰惡,感天大帝看著你 我們做甚麼惡,請你公佈出來。你跟林宥阡是甚麼關係,也請你在網路上公開說明,看你要把又阡藏到何時? 破壞他人家庭還有臉大放厥詞。 38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藉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炸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39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滿口謊言的人 會是好人? 你有多大能耐? 一張留著拐騙女人。 問你跟林宥阡是甚麼關係,至今不敢回答,算甚麼男人? 40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 41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許永進 請你公佈我的事。 你如何煽動誘拐林宥阡,惡意破壞他人家庭,證據都在我們手中,我等著你。 沒有人比你更黑心。 42 110年6月14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今天我把A01拐騙妳的過程訊給他,我也讓妳看看,都是他的鬼計,我們很清楚。以下就是:A01 是你逼我們不得不去摸清你的底,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A01你這個人對我們的家庭來講也只是個外人,我與你並不熟識。 你借著與我媳婦是舊識,強行介入這個家庭,我兒子因公務繁忙疏於家庭照料,這是他的不對,但他與我媳婦原本是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你卻為了私慾借機擴大他的家庭紛爭,離開這個家,頻頻趁兒子上班,孩子上學之時帶宥阡外出,極盡你滿口謊言拐騙之能事,開始對宥阡洗腦,你還詐稱有本事幫兒子升官調動,以炫耀你的人際關係,我們也只是當笑話聽聽而宥阡確深信不移的隨你擺弄,想不到你變本加厲,利用宥阡的單純與善良,見縫插針製造她們夫妻的對立。 以你六十歲之年,竟如此不懂人情事理,在過年期間要求宥阡不要與兒子回台南老家,趁你同居人回雲林之時去與你團聚,如此噁心之是你都做的出來。 此時我們感覺事態嚴重了要求宥阡不要再與你往來,沒想到過完年更卑劣的拐騙宥阡拋家棄子不顧四個小孩死活,詐死離家。你如此行為能見容於世嗎? 還敢於網路上大言不慚,讓宥阡出來面對她自己的小孩吧! 你若疼惜宥阡,要讓她下半輩子見得了光過活才是正道。 43 110年7月31日、110年7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林宥阡個人網頁 A01 你引誘林宥阡惡意遺棄小孩的罪行,已經改變不了的事實,不是單憑你教唆宥阡以精神虐待,申請保護令可以改變的,謊言終將掩蓋不了事實。你不是叫囂要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嗎?我會將你為達私慾惡意破壞他人家庭的惡行在法庭讓它一一陳現,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達成你的心願,也讓與你有生意往來的朋友們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 你的鬼計也都在我們的預料掌握中,看你還能玩出甚麼花招,盡管放馬過來 44 110年7月31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一切都是A01的鬼計,我們不怪妳,很多朋友們也在等妳。加害妳的是A01,讓妳的家庭破碎… A01那張嘴是騙妳跟其他女人… 他引誘妳惡意遺棄小孩 45 110年7月31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一切都是A01得鬼計…。加害妳的是A01,讓妳的家庭破碎…。A01那張嘴是騙妳跟其他女人…他引誘妳惡意遺棄小孩…。 46 110年9月某日 關西人 …他為了設計林宥阡,才來買關西的豪宅。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問東安里長就知道,感謝關西人的善良。 47 110年9月4日 我是萬華人 感謝萬華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萬華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 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48 110年9月4日 關西人 感謝關西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關西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 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49 110年9月4日 後備憲兵黨 感謝後備憲兵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後備憲兵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 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50 110年9月4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感謝關西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關西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感謝檢察官的努力與辛勞,阻止惡人繼續做壞,殃及無辜。 51 111年7月26日、111年7月27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媽媽還是被控制住,都是乾哥在看我的臉書,胡說八道我們不讓媽媽回來看小孩。媽媽一直不敢打電話回家,自己的電話不敢用,香雞蛋一直在付妳的電話費,sim卡在妳那裏,兩年多用別人的手機,都只跟乾哥聯繫,親朋好友都斷聯,妳跟乾哥到底幹甚麼壞事?需要這樣躲? 我們都相信妳,乾哥一直在騙妳… 52 111年7月31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控制她的人請回頭是岸! 希望媳婦看得到,都是乾哥在一手遮天,胡亂編故事,他怕東窗事發,控制她不能出來 53 111年8月14日、111年8月15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心疼媳婦被惡人騙,她到現在都不敢面對親朋好友,到處躲,自己手機不敢用,一直換手機,還謊報家暴,都是tsa男在下指令。 54 111年8月21日、111年8月22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感謝所有親朋好友們的關係!小孩的媽媽被乾哥煽動,申請保護令被駁回,不甘又提抗告,8/12被法官駁回,申請內容連她自己都不相信。乾哥那三腳貓功夫也想欺騙全世界,太可笑了!言詞極盡刻薄,文辭狗屁不通,還感欺騙法官。 … #四個小孩的媽至今還在乾哥控制中! 他以為全世界的人都像四個小孩的媽那麼好騙,他現在同時完兩個女人是我知道的。 其他還有玩幾個女人就不得而知了! 讓他玩火自焚! 惡人必定遭天譴,四個孩子的媽媽硬騙出去,搞女人也不是這樣搞法! 55 111年9月4日 林宥阡個人網頁 宥阡:很高興妳能見光,不用在A01的控制下過著躲躲藏藏的能活。 56 111年9月4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已經一年了!媽媽一樣不敢見親朋好友,希望朋友們如果見到四個孩子的媽,請她別害怕,乾哥才是害她的人。 她應該是遇到鬼,而且是色鬼,為了性器官幹拐騙女人的事。她留個性器官在我家。 57 111年9月26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媽媽還被控制中,希望她能迷途知返 傻傻的被花言巧語騙到,自己有家歸不得。 感謝親朋好友們的幫忙,讓那個老男人快得到天譴,媽媽才會清醒。 附表二: 編號 臉書網頁 網址 備註 1 我是萬華人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wearewanhua 臉書網頁「關西大小事」已於114年4月13日更名為「在地關西人」 2 關西人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 000 3 在地關西人 http://www.faceboo.com/groups/0000000000000 719 4 後備憲兵黨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 000/about 5 簡瓊恩個人網頁 http://www.faceboo.com/jian.qiong.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