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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己○○

庚○○

辛○○

未○○

癸○○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辛○○、未○○、癸○○、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酉○○於民國97年1月27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乙○○○、丙○○○、己○○、庚○○、李大成,第一順位繼承人於101年2月間完成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惟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未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故就系爭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嗣李大成於107年10月1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被告辛○○、未○○、癸○○、卯○○再轉繼承,爰請求裁判分割。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丙○○○、己○○、乙○○○:對原告之請求分配沒有意見。

㈡被告庚○○:我不同意,長輩吩咐的不是這樣分割。

㈢被告辛○○、未○○、癸○○、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被繼承人酉○○於97年1月27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㈢次查,系爭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屬有據。本院審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利益等情事,認以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告庚○○抗辯上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遺產之繼承人地位,請求將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48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分割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甲○○○    1/6  丙○○○   1/6  己○○   1/6  庚○○   1/6  辛○○   1/24  未○○   1/24  癸○○   1/24  卯○○   1/24  乙○○○   1/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