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5號
- 原告
-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李建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3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405號
上列原告與李建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3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