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24號
- 原告
- 陳素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建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建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224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建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建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