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8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品軒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汶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台榮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景泰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