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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桂美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品軒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汶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台榮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泰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58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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