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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暉
訴訟代理人
陳芃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被告
林惠鈴
被告
魏上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亦同意之(見本院卷第91頁),是本件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爰依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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