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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陳素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建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建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22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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