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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

請求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3年度訴字第1392號

聲請人
黃典隆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故意違背票據法第5條、民法第739條之規定,其一造言詞辯論保證債務契約詐騙請求給付借款,依民法第73條、第111條之規定,無效,應撤銷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並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回復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尚未審判原狀。又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相對人應給付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聲請人簽立借據,相對人才有法律上利益請求給付借款,爰請求繼續審判等語。

二、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借款事件經判決確定終結,有本院民事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可查,並未和解,亦未就聲請人所提起之反訴為和解,聲請人繼續審判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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