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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東旺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捌仟玖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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