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

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租佃爭議事件免收裁判費,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一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亦屬租佃爭議事件,應免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為此聲請返還溢收之抗告費1,000元等語。

二、惟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又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不成立、又不服調處,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固亦有規定。然此乃指租佃發生爭議之訴訟案件,免徵裁判費而言。當事人於訴訟費用裁判有執行力後,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係屬租佃爭議訴訟事件終結後,經當事人聲請之另一事件,非屬前揭租佃爭議訴訟案件,且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已另有規定抗告裁判費徵收1,000元,則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自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院徵收抗告費用,於法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核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31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