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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告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告
捷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